青岛二手房买卖税费是如何算的呢?有的青岛民还是对二手房买卖税费摸不着头脑,那样装修网记者就给青岛的小伙伴们详细剖析二手房买卖税费吧!
1、买卖契税
在买房过程中,契税是应由买方交纳的,缴税比率是:
1、普通住宅应该交纳成交价或是评估价的1.5%的契税。
我市规定凡同时符合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米以下、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 .0以上的住房为普通住宅。其中单套建筑面积以房产登记部门的登记信息为准,住宅小区的建筑容积率由规划部门提供。(建筑容积率是指一个小区的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)。
2、非普通住宅应该交纳成交价或是评估价的3%的契税。
非普通住宅包含网点房、商业用房、别墅、公寓、写字楼和其他面积超越120平米的住宅。其中网点房、商业用房、别墅、公寓、写字楼这类房子不论面积大小,只须房地产证注明它的用法作用与功效,都被看作是非普通住宅。
2、土地收益金
青岛规定已购公房上市买卖时要交纳成交价1%的土地收益金。按规定土地收益金由卖方交纳。比如成交价为30万的房屋,土地收益金交纳3000元。
3、营业税
依据新规定,2005年6月 1日后,本市个人出售其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,需要全额征收营业税,税率为5.5%。个人出售其购买超越2年(含2年)、且符合本市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,免征营业税。个人出售其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越 2年(含2年)的,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该房子购置原价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。
举例说明:
1、购买两年内出售一套普通住宅,当时购入价格为30万元,目前过户价格为50万元。
全额的营业税5.5% 50万x5.5% = 2.75万
2、购买两年以上第三出售一套非普通住宅,当时购入价格为40万元,目前过户价格为60万元。
差额的营业税 5.5% (60|40)x5.5% = 1.1万
4、个人所得税
具体的核定征收率为:除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状况外,对个人已购公房、解困工程住房、筹资建房、安居工程住房、经济适用住房与拆迁安置住房等六类住房供应所得,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高于 1%;其他核定征收率高于 2%。除此之外,对个人出售自用 5年以上,并且是家庭(夫妻双方)生活用房获得的所得,免征个人所得税。
对于认定居住满5年以上的住宅,应以房地产证发证日期或是契税交纳日期为准。 已购公房两证合一的状况应以公房旧证日期为下证日期,但有继承、变更、赠与状况除外。
对于赠与的房地产、继承的房地产第三出售的应该征收差额20%的个人所得税,用本次买卖价格或是评估价格减去房子的原价值计算差额,房子的原价值由地税部门确认。